close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日電)楊姓女子錄取華航機師後,受訓期間在宿舍與其他學員玩脫衣轟趴,遭華航退訓並求償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楊女敗訴,必須賠償華航新台幣215萬元定讞。
根據法院判決,楊女民國93年獲華航錄取為培訓機師,隔年2月與華航簽訂承諾書,約定若在受訓期間因私德、行為不當影響訓練進度,或導致華航聲譽受損,華航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退訓,並賠償訓練費用。
楊女94年底遭華航退訓,並遭華航求償受訓費,雙方鬧上法院。華航主張,楊女赴澳洲受訓時,在宿舍與其他學員舉辦生日派對,因玩遊戲將衣服脫到只剩內衣褲,且楊女應徵機師時,在應徵申請表填寫未婚,事後卻發現楊女離婚並育有1子。
此外,楊女稱自己曾任職高鐵行政經理,但華航發現高鐵並無行政經理職位,因而認為楊女放蕩形骸、罔顧男女分際,不具備機師需有的信賴人格,將她退訓。
楊女則辯稱,脫衣事件純屬私德,與華航名譽無關,她在員工資料表中,婚姻狀況勾選為「其他」,並未欺瞞。至於謊報高鐵職位,楊女解釋,是因雙方對職稱的中英文翻譯認知不同,並非謊報。
法院一審和更一審時,合議庭均採納華航主張,認為楊女違反誠信,履歷誇大不實,受訓時已有品德瑕疵,不具備從事機師的基本條件,難期待將來能忠誠履行相關義務,認定華航退訓有理,判楊女需依照契約條件,賠償華航訓練費215萬餘元。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楊女上訴,全案定讞。990820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